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09〕1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
过桥还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临发〔2008〕28号),设立“临沂市市级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以下简称“还贷资金”)。为管好用好该资金,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在临沂市市区(含三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还贷资金”,是指为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委托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运作。
第四条 还贷资金管理原则:坚持资金实行市场化操作,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坚持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坚持有偿使用,借用企业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章 还贷资金的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还贷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专项用于企业过桥还贷周转使用。
第六条 还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所得用于运作费用或滚动发展。
第七条 借用还贷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主管部门审批的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二)信用等级在2A级(含2A)以上;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且企业负债率低于60%;
(四)企业无银行不良记录。
第八条 还贷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还贷资金只用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还贷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企业借用还贷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条还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二)投资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到该企业和拟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等有关情况;
(三)投资公司考察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办理担保、抵(质)押等保证手续;
(四)投资公司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审查;
(五)还贷资金的审批建立会商审批制度,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金融办、市经贸委、贷款银行、投资公司的商审会议,研究审批;
(六)投资公司根据商审会议审批情况与借用企业签署借用协议文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使用还贷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还贷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借用还贷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协议、抵押手续等);
(四)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保证还贷资金归还企业在该行借款后,必须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用以归还还贷资金)。
第三章 还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承贷银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投资公司、承贷银行、企业三方监管,签署监管协议,以备投资公司收回还贷资金。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按季度向管理部门通报其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等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还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按照企业借用额的一定倍数抽出财政性存款资金,并取消该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资格。
第十四条 借用企业逾期不还还贷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投资公司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1‰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会商机构、投资公司及承贷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用企业弄虚作假,造成还贷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当地的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金融企业贷款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