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是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因此,招标人的澄清回复即便未对招标文件构成修改,但只要其中有涉及项目信息的内容,就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版权所有 © 2017 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276000 电话:0539-5257717 传真:0539-5257717
地址:临沂市北京路37号临商大厦
备案号:鲁ICP备1701160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