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化解项目的
实践操作与启示
风险,就是从事一项活动的目的与其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种类不胜枚举,本文中,笔者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角度为出发点,着重从企业互保圈发生风险进而引发的担保风险、继发性担保风险及如何逐步化解担保风险等方面进行阐述。
互保圈一词,近年来在金融系统中并不陌生,由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之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缺少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且大多缺乏优质的可抵押资产或强有力的外部担保措施,在先前融资需求旺盛的几年里,为了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企业不得不按照各家银行的贷款要求寻求外部企业提供担保,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贷款后,众企业纷纷群起而效之,一来二去,互保圈便逐步得以形成。这在当时来说,加入互保圈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间的过度担保,直接导致中小企业担保圈不断累积叠加,加之近几年来国内整体经济下行,使得企业债务风险频发的同时,互保圈、担保链风险迅速扩散,以“多米诺骨牌式”的效应对地区经济发展及金融机构运营均构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背景
H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是一家以生产人造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等材料为主的制造型企业,曾多次荣获国家级、省级各项荣誉奖项,产能行业领先,品牌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较强。2013年4月,H公司向SD担保公司申请担保,以B银行为资金的单一对接方,通过GT信托公司以信托的方式发行了7000万元3年期的信托贷款。H公司向SD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1、L上市公司提供4900万元连带责任反担保;2、当地巨头公司之一的Y公司提供2100万元连带责任反担保;3、H公司的关联企业S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4、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及财务负责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2013年中,该笔贷款发放后,H公司新建生产线、进行了产能扩充,2014年下半年起,新建生产线开始释放产能,依赖于资金的及时到位及H公司自身经营稳健,其市场占有率逐步提升,使得2014年度H公司总资产达到29亿元、负债14亿元、营业收入19亿元、净利润1.7亿元。
事件过程
风险初现
2014年以来,受国内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加上杠杆率过高、过度负债,以及产能过剩等原因,制造型企业步入了寒冬。H公司的互保企业GD公司自身经营出现困难,受到部分债权银行的抽贷,前后累计抽贷金额高达十数亿元,导致GD公司资金链几近断裂,H公司基于担保合同先后为GD公司代偿了5000余万元;无独有偶,H公司的另一家互保企业GS公司,2015年也开始出现互保圈及资金链紧张等风险。受到互保企业GD及GS两家公司的影响,短短数月内,H公司的债权银行纷纷对其抽贷累计近2亿元。自2015年起,H公司基于全部资金力保生产及防止被继续抽贷这两点考虑,实施到期所有债务本金及利息均不偿还的方法,导致该年度不良及关注类贷款笔数接近20笔,H公司企图以此方式迫使当地政府金融办出面协调到期债权机构继续提供资金支持。事实上,虽然H公司遭受了代偿及被抽贷等一系列负面事件,对其资金链造成了较大压力,在一定程度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但H公司整体依旧较为正常有序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度总资产27亿元,总负债13亿元,营业收入15亿元,净利润接近1亿元。
预备代偿
2016年3月,H公司7000万元3年期信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鉴于H公司当时现状,SD担保公司与B银行提前前往H公司,与其商定还款事宜。经协商,初步达成了继续由B银行与SD担保公司对接,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继续为H公司提供资金及担保支持,待信托贷款到期后,H公司将按时履约,偿还债务(根据2014年7月23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进行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的业务操作)。然而在该笔信托贷款到期前夕,H公司却未按时偿还最后一期到期的利息,使得B银行对其失去信心,对其信贷政策随之收紧,要求停止向H公司继续提供资金支持,欲待其还款后叫停其续做业务。SD担保公司遂与H公司所在地政府及金融办取得联系,希望通过相应的协调及施救,使H公司尽快偿还利息,安抚B银行,以求业务得以顺利续作。但是,H公司所在地政府尽管主观意愿上愿意提供帮助,但客观上未采取积极措施。2016年3月底,该笔信托担保业务到期,鉴于H公司该笔信托贷款业务为刚性兑付、刻不容缓,加上H公司的两家反担保L公司为上市公司,较为重视企业形象,Y公司为当地巨头企业之一,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因此,SD担保公司经审慎研究后,初步决定代偿该笔信托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启动律师招标工作,以最快速度和最佳时机向H公司、两家反担保企业L公司、Y公司及相关自然人提起诉讼并追偿。
峰回路转
由于H公司所在地政府及金融办未主动采取积极施救措施,SD担保公司将上述研究结果以文件的形式送至H公司所在地政府及金融办,知会当地政府金融办SD公司即将向其所辖区域的三家支柱企业H公司、L公司及Y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起到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施加压力、以诉促谈的目的。翌日,当地政府金融办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前往SD担保公司,希望针对H公司到期债务出现的风险及其化解方案进行再次洽谈协商。
化解方案
经过SD担保公司与H公司所在地政府金融办领导班子双方沟通后,初步确定了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化解H公司该笔7000万元信托贷款业务风险,具体化解方案内容如下:
1、新债务人设置:鉴于H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由当地政府金融办出面协调,其反担保企业Y公司出资1000万元,反担保企业、上市公司L公司承接剩余6000万元债务(条件为L公司不以自有资金承接该笔债务,需SD担保公司为其对接6000万元资金后,再由L公司偿还),L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
2、资金方对接:由于2016年4月1日该笔信托业务即将到期,距离确认H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间较短,而B银行又确认不再对H公司风险化解业务进行资金支持,因此留给其余各家金融机构对L公司本次贷款业务操作的时间非常有限。在确定无法及时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方后,SD担保公司联系到LX小贷公司,以SD担保公司的关联企业ZD公司为单一资金对接方,通过LX小贷公司将6000万元委托贷款发放给L公司,债务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利息年化13%,再由L公司将该笔60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及由Y公司出资的1000万元的资金一并汇入SGT信托公司账户,代替H公司偿还到期信托贷款本金;
3、补偿性条件:由于L公司为H公司承接了该笔债务,因此SD担保公司应允在6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日即2016年6月1日前,为L公司寻找新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旨在释放SD担保公司的关联企业ZD公司为L公司应急情况下所提供的60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SD担保公司继续为L公司提供担保支持,保持所有反担保措施不变,争取业务顺利续作;
4、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设置:经几方审慎协商后,由H公司所在地政府及金融办出面协调,确定了担保及反担保措施。LX小贷公司作为名义资金方,享有的担保措施为:SD担保公司提供51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Y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H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H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及财务负责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SD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为:Y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H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H公司的关联企业S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两宗当地政府平台公司Z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反担保(市值1.6亿元左右)、H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及财务负责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5、业务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LX小贷公司担保类法律文书:
(1) ZD公司、LX公司及L公司的委托贷款合同;
(2) SD担保公司、Y公司、H公司分别与LX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3) H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财务负责人分别与LX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SD担保公司反担保类法律文书:
(1) L公司与SD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决议及委托担保合同;
(2) Y公司、H公司及S公司分别向SD担保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决议及不可撤销法人反保函;
(3) 当地政府平台公司Z公司向SD担保公司出具的土地抵押决议及土地抵押合同;
(4) H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财务负责人向SD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自然人反保函。
2016年3月末,风险化解方案达成,各方按照约定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法律文书签署工作。在上述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中,由于2016年4月1日是H公司信托贷款刚性兑付的日子,因此操作时间太过紧张,部分法律文书未能及时签署,在当地政府金融办的见证下,反保人一方均表示放款后补齐签字,主要未签署的法律文书包括:1、所有涉及到自然人的法律文书;2、Y公司向SD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盖了公章,相关股东未签字。
SD担保公司于第一时间完成了两宗土地的抵押办理,落实并完成了剩余的担保及反担保手续。ZD公司于2016年4月1日H公司信托贷款业务到期前,将委托贷款资金6000万元及Y公司代为偿还的1000万元一并汇入LX小贷公司账户,再由LX小贷公司将该笔资金发放至L公司账户,最终由L公司向SGT信托公司账户支付信托到期贷款,替H公司偿还了本息。至此,由于H公司自身互保圈风险而引发的H公司3年期7000万元信托贷款业务风险得以顺利化解。
继发性担保风险爆发
原有H公司7000万元3年期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顺利化解后,原有业务变为L公司6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费率13%/年。自该笔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L公司与SD担保公司便一起开始积极地寻找新的债权机构,希望可以在委托贷款业务到期前接洽到新的债权人提供资金支持,期间有D租赁公司、S金融公司、X银行及H银行均表露出合作意向,并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材料。
在此期间,由于L公司该笔委托贷款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文书还缺少自然人及Y公司股东签字,SD担保公司一直在与相关反保人交涉。其中,自然人明确表示反悔且不会签字,而Y公司则一直称股东在外地出差,避而不见。尽管SD担保公司多次寻求当地政府金融办予以帮助,但均收效甚微,Y公司股东依然未能补签。
2016年5月,L公司该笔委托贷款业务即将到期,Y公司又突然提出在L公司续作业务中不再对其提供反担保,不仅如此,原本由政府平台Z公司提供的两宗土地是否能继续提供抵押也未知可否,这些使得续作业务再次受阻;此外,由于该笔委托贷款业务期限仅为2个月,中间留给新债权人操作业务的时间本就十分有限,加上反担保措施迟迟未能落实清楚,进而在L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到期时,未能顺利为其完成续作手续。
2016年6月1日,L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到期,在多方敦促下,L公司仅将委托贷款600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约132万元归还并汇入LX小贷公司账户,而对于剩余的6000万元本金却未能按时偿还(不排除L公司认为鉴于迟迟没有落实清楚新的债权人及反担保措施,若是冒然按照合同约定归还6000万元本金,SD担保公司将不再继续对其提供担保支持)。自L公司未正常履约之日起,ZD公司便委托LX小贷公司及SD担保公司,不断地与当地政府金融办联系,敦促L公司尽快归还6000万元委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日复一日,多方敦促均未见成效,L公司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仍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2016年7月底,L公司已拖欠LX小贷公司委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260余万元。
在多次尝试催还未果后,ZD公司及LX小贷公司以书面形式向L公司、Y公司及H公司各自邮寄了一份《催款函》,大体意思有两点:1、诚望L公司能够重视违约事件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于收到催款函之日立即将拖欠本息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账户;2、若L公司仍拖延、拒绝还款,ZD公司及LX小贷公司将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向L公司、Y公司及H公司主张相关还款责任,届时上述三家公司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邮件自对方签收时视为通知到达。然而,在邮件寄出的第二日,Y公司与H公司却拒绝签收该邮件,并将邮件原封到付寄回,这一举措使得双方本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变得不再可能。
以诉促还
鉴于L公司怠于履行债务、Y公司及H公司的拒绝沟通、当地政府金融办迟迟没有解决方案,且与上述各方多次沟通未果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到L公司为上市公司,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对自身的信誉和声誉较为重视,ZD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2016年8月1日,L公司已实际拖欠2个月本金6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2643333元,ZD公司向LX小贷公司发送了一道《委托方诉讼指令》,正式委托LX小贷公司全权代表ZD公司,将L公司、Y公司及H公司提起诉讼程序,同时申请执行政府平台公司Z公司的两宗土地,实现抵押权利。
LX小贷公司根据ZD公司的《委托方诉讼指令》相关要求,找到了J律师事务所,确定了代理律师,并开始着手准备前期的诉讼材料。此后,ZD公司、LX小贷公司及SD担保公司未隐瞒拟将L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并如实告知了拟对L公司提供资金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根据多方搜集到的信息,数家金融机构闻讯后纷纷暂停了对L公司的新增贷款业务,对L公司自身的信誉及融资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一旦诉讼程序正式启动,L上市公司为H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将无所遁形,而L公司对H公司的该笔担保在当年却未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这将面临证监会的严厉惩处,届时,L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乃至公司整个运转系统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不久,L公司及其所在地政府、金融办相关人员主动要求与ZD公司、LX小贷公司及SD担保公司再次沟通协商,几方最终确定了L公司分期归还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案,即:先将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拖欠的本金6000万元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及罚息2643333元归还,此后,2016年8月末归还1000万元及利息65万元,2016年9月末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41666元,2016年10月末归还1000万元及利息447777元,2016年11月末归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25000元,2016年12月25日归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35416元,并以书面方式向ZD公司及LX小贷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若L公司未按照上述日期偿还相应的债务本息,ZD公司及LX小贷公司可立即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相关费用由L公司一并承担。届时,ZD公司及LX小贷公司暂停了对L公司、Y公司及H公司的诉讼程序。
监督履约
自分期还款协议达成后,ZD公司、LX小贷公司暂时停止了对L公司、Y公司及H公司的诉讼程序,并由SD担保公司具体实施该笔业务的部门每个月督促LX小贷公司监督L公司的还款情况。自2016年8月开始,每个月中下旬,由SD担保公司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与LX小贷公司联系,反复确认并提醒L公司的款项到位情况及还款日期。期间,有个别月份L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电话联系不上,SD担保公司联合LX小贷公司反复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求助,请求其出面同时确认L公司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
最后一期的贷款本应于2016年12月25日清偿,但L公司却未能如前几期一般及时履约,询问下,原来在L公司运作该笔委托贷款时,与当地政府金融办、Y公司私下协商好,最后一期本金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由Y公司承担(原H公司7000万元信托贷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为L公司提供4900万元、Y公司提供2100万元连带责任反担保),但是,Y公司却以没有足够的资金如约履行为由拒绝清偿。在ZD公司、LX小贷公司、SD担保公司、L公司及当地政府金融办五方多次协调未果后,考虑继续此前中止的诉讼程序。然而,鉴于L公司每一期均按照《还款承诺书》的要求提前归还贷款,并且大部分贷款资金已经结清,仅差最后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此时再因为Y公司的不肯如约履行债务而使得L公司也成为被告之一,于情于理有些不忍。权衡下,L公司同意先行为Y公司垫付最后一期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135416元,避免诉讼,再由当地政府金融办牵头,Y公司向L公司出具分期还款协议。至此,2016年12月29日最后一期本金及利息归还完毕,SD担保公司在ZD公司与LX小贷公司的全力配合下,成功化解了原H公司7000万元3年期的信托贷款风险项目,不仅在当年内成功的追回了7000万元本金,还额外收回余额610余万元利息,在如今担保行业代偿频发、如履薄冰的严峻形势下,追回代偿资金,减少了ZD公司及SD担保公司的损失。
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长期信贷及担保隐含的风险因素较多,再好的企业也要警惕长期信贷及担保支持。长期信贷及担保所暗含的风险因素较多,诸如: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导向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经营不善、外部担保风险等任何一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就本文案例中的H公司来讲,原本属于当地政府金融办大力支持、青睐有加的好企业。在2013年前后,H公司尚属于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营销的优质客户,在信贷运作环节具备强势的议价能力。SD担保公司在对H公司自身多方考量下,对其担保了一笔为期3年的7000万元中长期信托贷款业务,该笔业务时间期限较长,金额较大。2014年,受国内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大环境影响,制造型企业整体出现经营困难,H公司的互保企业GD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H公司不得履行代偿义务,前后累计为GD公司代偿5000余万元,致使H公司自身受到负面影响,遭受到来自数家银行先后累计2亿元的资金抽贷,致使H公司资金链面临严峻考验。而在2015年之前,H公司尚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若SD担保公司为其运作的担保业务为1年期,那么H公司到期履约的可能性将大大提升,并且,SD担保公司也能及时发现H公司的互保风险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减少担保风险。
2、警惕并规避互保圈或有负债风险。不少企业由于在先前几年大力拓展厂区规模、扩大生产产能、建设新厂区,造成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补充流动资金迎合已扩大的规模及产能,纷纷在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然而,这些企业往往欠缺足够的优质实物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加上银行需要拓展客户,对于此类非优质的客户,互保、联保机制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因此,建立自身的互保圈成为这类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捷径”。在经济大环境尚可时,互保圈风险并没有爆发出其灾难性的后果,然而随着近几年经济形势不断下行,其风险频发且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负面效应。本文案例中,H公司原本自身实力雄厚,由于2013年扩大产能、新增生产线,流动资金不再充裕,2014年下半年,新增产能开始释放,原本开始形成资金收入,然而恰逢其互保企业GD的负面影响,H公司为其代偿了5000万元,随后便遭受到来及数家金融机构的纷纷抽贷,产能释放带来的资金收入尚未充分回流,H公司便深陷代偿资金损失、金融机构抽贷及生产流动资金紧缺的三重困境,最终爆发信贷危机。在实践中,企业应在源头尽力避免互保圈的形成,确定稳健的发展道路,以自由资金及利润实现稳步增长,避免高额贷款下的盲目扩张,需要信贷支持时以自有资产设置抵押或寻求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行融资,这当然离不开大力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及发展这个大前提;已经形成互保圈的,应予逐步弱化并退出为指导思想。
3、 建立健全的反担保措施是担保公司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由于经济环境下行的负面影响,目前实体经济处于低靡时期,因此担保行业面临不小的代偿风险。如何做到降低自身风险,确保担保责任的安全解除,需要从企业、政府部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反担保措施。在实践操作中,企业、政府部门有可能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土地、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厂房房产、自然人房产等)、设备等实物性资产抵押反担保;(2)优质的股权质押反担保;(3)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4)政府或财政部门为企业出具兜底承诺;(5)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6)具备较强代偿能力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7)实力雄厚的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8)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9)企业重要关联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如何设置完善的反担保措施,确保担保公司顺利收回代偿款,是关系到担保公司能否继续生存的关键因素。以本文为例,L公司为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社会信誉度较高,由于L公司作为H公司的反担保企业之一,因此L公司最终承揽了H公司的大部分债务,联合当地政府金融办及Y公司合力为H公司清偿了所有债务,将SD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及其关联企业ZD的资金损失降到了最低,这也是上市公司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在担保中的约束性的具体体现。
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作用。地方政府在化解地方企业信贷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备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当地政府的介入并参与地方企业信贷风险的处置工作,不仅能够实现金融机构债权人、担保机构、政府和债务人的“四赢”局面,而且具有以下几方面明显的作用:(1)有利于牵线搭桥,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反保人的沟通更加顺畅,促成谈判的达成意见;(2)有利于信息对称性的传递,遏制债务人由于恶意逃欠债权人的贷款而导致扩大化的负面影响;(3)有利于加快债权人的风险化解速度,提高效率,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中,由于当地政府的积极参与,H公司的7000万元信托贷款风险化解较为顺利,也正是因为政府的积极作为,协调L公司与Y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使得L公司最后一笔贷款得以顺利清偿,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避免了由于诉讼引发的区域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