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采购人在报批前为何需要先在指定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在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中列明的第一条,就是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
其中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需要公示,而是需要同时满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这两项条件。公示是为了确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便于监督部门或社会公众对采购程序进行监督,体现了政府采购对”三公原则“的遵守。在实际情况中,通常是在两次公开招标中均只有一个投标人投标,从而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再进行采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数量有可能并非少于三家,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愿意参与或对项目不知情。因此,这时候进行公示,实质上也是为了再给潜在供应商创造一次参与项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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