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在“红头文件”中直接指定广某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引起了市场主体的诉讼,认为其违法了《反垄断法》,经过一审——上诉——二审历时3年的诉讼过程,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广东省教育厅违法。
广东省教育厅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广东省赛中,要求“工程造价基本技能”独家使用广某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在本案中,尽管作为直接指定的软件商免费为大赛提供了参赛用软件,无需参赛者另行购买,但法院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依据,判定指定独家参赛软件属违法行为。
其实在招投标领域,红头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普遍存在:
首先拿交易场所来说,目前全国范围内,招投标交易场所均由行政部门指定,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场所为例,每个行政区域仅有一个交易场所,不同区域层级上存在县级、市级和省级,通常政府部门发文,要求根据项目规模或管辖权限强制进入相应属地相应级别的唯一交易场所,当然这一类型的指定在有些地方是以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属于有法可依的行政垄断。国办发63号文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但实际上少有省份真正实行,广东省属于在这方面走在最前的省份,也才刚刚开始组织评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另外两三个省份发布了场所的标准,但未明确第三方场所的地位,其他省份就压根还没想到这回事。
再拿交易系统来说,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建设交易系统,强制市场主体使用,拒绝与市场上已通过检测认证的交易系统对接。有的地方部门通过与软件公司合作建设交易系统,使软件公司借用行政机关名义参与竞争,通过技术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投标人购买其产品,或者限制其他交易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国办发63号文强调“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但目前仅有山西省、山东菏泽、河北衡水等少数省市试点由市场主体建设交易系统并提供服务的模式,绝大部分仍然还是政府部门自己大包大揽、强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并强行收费模式。
再说绑定工具软件的问题。目前,在很多地方也存在工具软件垄断的现象,但这可能并非政府指定造成的。软件公司为了获取利益,在开发交易平台中经常通过接口绑定公司自行开发的清单计价工具。投标人在投标时,只有购买使用相应的计价工具后才能制作出符合其开发的交易平台要求的投标文件。尽管电子招标投标的费用在有些地方需公示并受监督,但计价工具的销售收入因为完全是市场行为,不在电子招投标收费监管之列,从而使该费用成为软件公司攫取高额利润的基本来源,极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上述种种行为都属于“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只不过要判定的是该类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本案中广东省教育厅就被判定为滥用,相信类似于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法无授权的都值得审视。该案例的判决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对招标采购的健康发展,甚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长期以来,权力部门不理睬、不重视市场主体的呼声,绝大部分市场主体也习忍气吞声,达成了局部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不正常和不可持续的,随着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拿起法律维权案例出现。前有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状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胜诉,现有斯某软件状告广东省教育厅胜诉,各位市场主体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应勇敢发声,市场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需要市场主体奋起维护,只有这样招投标的法制化道路才能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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