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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中的例外——担保权的行使


1、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

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一个合同构成即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

2、委托贷款中的担保权如何行使

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但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那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押、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因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所以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所以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