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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的主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必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且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 在这里,资格预审的责任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或也称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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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此,评标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上述条款也即规定了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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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2017年财政部87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采用发布公告征集邀请招标潜在供应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该款原则性规定了邀请招标中资格预审的主体、审查方法。
所以87号文后,政府采购的资格预审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这一条与目前实务操作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做法差异很大。当然法律也没有禁止由评标委会员来进行评审。后续影响主要是在我们各地建设完成或正在建设中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原先只能评标委员会操作的资格预审评审功能需要安排给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或招标人进行操作,项目经理或招标人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实质性的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最后当然也是谁操作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