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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债务人” 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债务时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本篇文章是关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债务时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对应原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560条属于实质性修订条款,要求信贷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条款。

二、民法典560条款的适用,首要的前提是要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二、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如下顺序:

1、双方之间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

2、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且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总结

律师建议银行对于此种情形,在本次合同修订时应做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做到“双方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