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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不良清收保证担保那些事儿


贷款进入不良后,银行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有保证人对贷款进行担保的,还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均有权拒绝履行。本文拟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方面加以探讨。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保证方式予以明确约定。由于《民法典》以及配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后,推定保证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原来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变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期间起算等方面有所不同,银行对各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及时效维护方面也有不同要求。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银行一旦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促使保证期间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银行在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均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担保,担保人在银行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担保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保证期间届满后,银行只能通过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的方式加以补救。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因保证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